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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會--115年遺贈稅實務新修:擬制遺產與配偶請求權實例解析

★當「兩年內贈與」不再是節稅萬靈丹:看懂 115 年遺贈稅法大改制,精準守護家族資產的最後一哩路!
講師: 黃振國總經理
上課時間: 3月5日星期四,AM9:00∼12:00
上課地點: 地圖
研習費用:NT$ 1800 元 (報名表)
課程大綱:
  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報名實體教室上課人數達開課標準,即加開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遺贈稅法迎來重大翻修,過去的節稅慣例即將失靈!115 年新制不僅重新定義了「擬制遺產」的課稅範圍,更徹底改變了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基準。當兩年內贈與財產回歸併入婚後財產計算,您的資產佈局是否還能經得起國稅局的檢視?
本課程以最新修正的遺贈稅法為核心,從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意旨出發,結合財政部重要函釋,完整說明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在新制下的法律定位,並進一步解析遺贈稅法第15條、第17條之1等關鍵條文。且特別聚焦於「處理原則」的實務運作,深入剖析納稅義務人範圍的變動、擬制遺產併入課稅的責任歸屬,以及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視為現存婚後財產的實際影響,協助學員在申報、核課與爭議處理上,建立可直接運用的判斷架構。同時,針對死亡後經法院判決始確定為遺產的申報期間起算、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新制,以及滯納金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意涵,皆以實例方式說明,讓抽象的修法理由,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實務策略。這不只是一堂「知道新法」的課,而是一堂幫助你在新制上路後,敢判斷、會申報、能說服、懂風險的進階實務課程。

🌈研習內容:
🎯上午AM9:00∼12:00
⭐一.民法1030-1之請求權規定與立法意旨,財政部重要函釋
二.遺贈稅法第15條擬制遺產立法意旨與憲法判決宣告違憲理由
三.遺贈稅法第17之1請求權扣除額之「現存婚後財產」範圍立法理由與憲法判決違憲理由
四.新修正遺贈稅法第6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與遺贈稅法第15條併入遺產以受遺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立法理由暨「處理原則」實例解析
五.新修正遺贈稅法17條之1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視為現存婚後財產與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
  行給付義務財產立法理由暨「處理原則」實例解析
六.新修正遺贈稅法第23條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為其遺產之遺產稅申報期間起算
  立法理由之核課期間實例解析
七.新修正遺贈稅法第30條分期繳、實物抵繳刪除30萬元限額,實物抵繳及多數決以存款繳
  稅立法理由暨實例解析
八.新修正遺贈稅法第51條有關滯納金規定回歸稅捐稽證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

三人(三至五人)同行享團報8折優惠,六人團報優惠75折,人數越多,優惠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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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課程研習會--115年遺贈稅實務新修:擬制遺產與配偶請求權實例解析
研習費用1800 , 新生9折:1620 , 舊生85折:1530,團報另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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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課方式 實體教室 線上 兩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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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用餐:
(僅限報名整天研習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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