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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法律實務全解析

★搞定買賣合約與優先購買權,讓成交成為穩賺不賠的藝術。
講師: 黃偉政老師
上課時間: 11月11日起,每週三晚上6:50∼9:40上課,共3堂課
上課地點: 地圖
研習費用:NT$ 5000 元 (報名表)
課程大綱:
  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報名實體教室上課人數達開課標準,即加開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上課日期:115/11/11.11/18.11/25,共3堂課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從簽訂買賣契約、價金給付、產權移轉,到優先購買權的判斷與行使,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交易安全與權益保障。實務上常見因契約約定不明、瑕疵擔保責任、違約處理、定金返還、危險負擔移轉,或優先購買權通知程序不完備等問題,引發買賣雙方爭議,甚至衍生訴訟糾紛。本課程特別整合「不動產買賣法律關係」與「優先購買權實務」兩大主題,由民法買賣契約之基本架構出發,系統解析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及損害賠償等重要規定,並深入探討權利瑕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最新法院實務見解。同時完整介紹共有土地、基地租賃、耕地、法院拍賣及國有土地等各類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要件、法律效果與權利主張方式,協助學員建立完整的交易法律體系。

📢課程內容:
⭐11/11.11/18(三)
 ✅不動產買賣法律及實務解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生效應具備之要件
  二、買賣契約之效力→債編總論之共通規定
   (一)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效力:包括:
     1.給付不能
     2不完全給付
     3.給付遲延
   (二)債務不履行之歸責事由:
     1.故意
     2.過失
     3.事變
   (三)雙務契約之共通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3.危險負擔
   (四)契約之確保:
     1.定金
     2.違約金
   (五)契約之解除:
     1.解除權之發生
     2.契約解除後之效力。
   (六)損害賠償之方法與金額之計算。
  三、債編各論(買賣專節)之特別規定
   (一)對出賣人之效力
     1.出賣人之給付義務=買受人之權利。
     2.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1)權利瑕疵擔保:譬如出賣之房屋有抵押權、租賃權等。
       ヾ成立要件。
       ゝ效力: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物之瑕疵擔保:譬如凶宅、海砂屋、坪數不足等:
       ヾ成立要件。
       ゝ效力: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但解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價。
   (二)對買受人之效力
     1.給付價金之義務=出賣人之權利。
     2.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三)對買賣雙方之效力
     1.危險負擔之移轉時期
     2.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關係

⭐11/25(三)
 ✅優先購買權法律與實務解析
  一、優先購買權之概念
   (一)優先購買權之意義
   (二)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請求權說或形成權說
   (三)優先購買權之種類→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可否對抗第三人之問題)
  二、法定優先購買權之類型、效力及相關法院實務見解
   (一)共有土地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34-1)
   (二)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之權(民法§824)
   (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4)
   (四)耕地出賣時承租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7)
   (五)國產署標售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繼承人等依序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73-1)
   (六)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地方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地清條例§11)
   (七)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之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之優先承   
     買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
   (八)被徵收之土地經使用後管理機關標售時之優先購買權(土地徵收條例§59)
   (九)古蹟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主管機關之優先購買權
     (文化資產保存法§32)
  三、各種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如何決定優先順序
  四、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私人買賣→以存證信函行使形成權
   (二)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以申請函主張
   (三)法院拍賣→以聲明狀主張
   (四)優先購買權之爭議→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有何不同效果?
     應如何主張權利?應對何人起訴?訴之聲明應如何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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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課程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法律實務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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