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會--財產稅實戰案例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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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新法院判決、財政部訴願決定、函釋,解析35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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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黃振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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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4月26日星期二,AM9:00∼12:00 & PM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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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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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費用:NT$
3000
元 |
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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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課程為線上課程,若欲上實體教室課程,可先登記,待疫情穩定、教室上課人數亦達開課標準,可改為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4/21《財產移轉理財節稅規劃》(五堂課)+4/26《財產稅實戰案例與解析》研習會,二堂課合報特價優惠9000元(原價9800元)!! 再加5/26《家族房地產傳承的移轉與稅務規劃》研習會,三堂課合報特價優惠11500元(原價12800元)!!
和財產相關的稅務種類多,問題也多,一不小心,就又是補稅又是罰鍰。例如有某營造廠就因漏報遺產稅,導致資本額3800萬的營造廠被拍賣;也有人每年贈與媳婦200萬元,卻沒計入遺產,遭補稅的;還有父親贈與兒子房子,兒子不到一年賣出,結果未申報房地合一稅,不但補稅,還得罰鍰。本班黃金講師黃振國總經理依最新法院判決、財政部訴願決定、函釋,特別蒐集35個財產稅實際案例,分成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房地交易所得稅四大部分,每件實戰案例皆有答案及依據,讓你掌握處理財產稅事件的金鑰。
不論是投資理財,還是財產移轉,都必須做好節稅規劃,而了解財產稅更是重中之重。本班以實例解析財產稅,精闢指導不保留!
課程內容: 一.遺產稅實戰---14案例 1.17年後取回借名登記之土地,已逾核課期間,仍被國稅補二次遺產稅(含再轉繼承)案例( 稅稽法21) 2.合建分屋之地主於改建中死亡,課遺產稅之價值是「時價」或「市價」? (大法庭2號裁定) 3.逾核課期間之遺產稅案件,修法後仍可補徵(大法庭1號) 4.遺產主張銀貸扣除,可否按實際借款餘額證明扣除? 5.投資型保險應課遺產稅,但保障部分仍可免遺產稅 6.死亡前十餘年投保壽險不屬於短期內帶病投保免課遺產稅 7.免稅遺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比例扣除,符合量能課稅,行政法院判決(王永慶案) 8.實物抵繳之行政救濟中,先行補繳遺產稅完畢,行政法院不得僅以該事實為由,認定有以現 金繳稅能力而不准抵繳(大法庭3號裁定) 9.申報遺產稅時未申請農地免稅,繳清遺產稅款,數年後不得以適用法令錯誤請求退稅?(最 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96號判決) 10.申請實物抵繳因工務局核發分區使用證明錯誤,可否類推適用民法1年的撤銷權時效(最高行 政法院108年上字第986號判決) 11.生前贈與配偶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現存」財產,且屬生存配偶「無償取得」財產。 前二年內贈與應「視為遺產」並入遺產(最高行政法院111年第11號裁定) 12.被繼承人存有高額存款且無具體證明借貸存在,無私人借款必要,不予扣除(財政部案號 10701448號訴願決定) 13.農地休耕期間仍可適用免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28號裁定) 14.配偶生前贈與財產屬「無償取得」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最高行政 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 二.贈與稅實戰---6案例 1.同一贈與事實,與稅捐核課權行使事實不生影響(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9號判決) 2.贈與人未能於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於贈與人死亡之日尚未核課,應以受贈人 為納稅義務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1013號判決) 贈與人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至死亡日尚未核課,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重劃後取回土地之權利贈與,屬以贈與論之行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4號判決) 4.二親等買賣股票主張借貸抵付股票價款,未能證明借貸關係部分應以贈與論(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37號判決) 5.買賣價金未給付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屬未償債務確實之證明,應予以扣除(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判字第498號判決) 6.贈與人有無償給付之意思,受贈人未曾有拒絕受領之意思,符合民法第406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條第2項之規定,已盡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76號判決) 三.土地稅實戰---10案例 1.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自配偶購買仍應證明有買賣事實-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上字第366號 判決) 2.無償移轉與各級政府免徵土地增值稅與移轉與「私人」應徵土地增值稅,存有不同法律效果(最 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11號判決) 3.捐贈財團法人土地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並完成移轉登記後,未按捐贈目的使用,被補稅及處罰鍰 ,不得以法院判決原贈與自始無效,請求退還以納土地增值稅及罰鍰(最高行政法院109年第34 號判決) 4.公同共有土地未設有管理人時,因無應有部分可憑,應以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稅 5.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因遷建祖墳,致有未作農用情事,經公所撤銷農用證明後,補徵 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534號裁定) 6.土地移轉時該土地已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264號裁 定) 7.重劃費用之扣除,僅於提供土地參與重劃及負擔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人始得適用,其後繼受取得 人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247號判決) 8.法拍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拍賣移轉時點,是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與89.1.29時點之 使用狀態無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55號判決) 9.稅捐機關主張農地上有建物未作農用,應負客觀舉證責任,建物是否座落於系爭農地之事實不明 之不利益,應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證明責任。法院據以判斷系爭農地上無建物符合土地稅法農地不 課徵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635號判決) 10.出售前一年內,確有將系爭房屋供某公司營業使用,縱稅捐處派員至房屋現場勘查已空置,並 未影響曾供營業使用事實(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753號裁定) 四.房地交易所得稅---5案例 1.按房地分次取得之比例分別適用「舊制」或「新制」並無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585號 判決) 2.支付必要費用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不包括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上字 第122號判決) 3.房屋仍由原承租人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與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無關 4.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有盈餘時,其股東自營利事業,屬營利所得,屬個人綜合所得之一,應併入各 類所得合併申報綜所稅(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10401867號) 5.畸零地屬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是應屬於課稅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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