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會--實例解析信託登記(進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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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函釋、解析與建議三方向解說房地產信託登記,學會信託實務與規劃運用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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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黃振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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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4月18日星期四,AM9:00∼12:00 & PM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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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台北市館前路26號9樓A2教室 國際智庫會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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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費用:NT$
3000
元 |
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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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報名實體教室上課人數達開課標準,即加開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信託法施行多年,近年來愈來愈受到重視,成為民眾保障財產的方式之一。但實務上如何運用信託,大部分仍一知半解。即使上過諸多信託課,要實際規劃與應用仍有一定難度,本進階課程是按法務部、內政部之有關信託法函釋共數十則,以案例解說,並提供解析與建議,是學員實務與規劃運用上的最佳指導途徑。
看再多書,都不如從實例中學習!但經驗有限,無法接觸各方各面的信託業務。本班幫你突破盲點,提供數十則法務部及內政部函釋案例,從中完整認識信託業務。想要完全掌握信託、直接上手,開創信託新業務,本班必上!
法務部函釋實例 一:自益信託可約定因特定事由發生改為他益信託 二:財團法人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其受託事項應以章程或登記之業務範圍內為限 三:受託人出售信託財產予信託關係消滅時之歸屬權利人,所得價金仍為信託財產 四:受託人兼抵押權人應視有無利益衝突或妨礙他債務權人權利行使 五: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農地興建農舍仍屬信託財產 六:受託人與另一人為共同受益人,受託人享有歸屬比例不相當已違反信託法34條 七: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無管理或處分權之消極信託不符信託要件 八:委託人就信託財產無管理、處分、收益,非屬信託 九:信託期間先順位受益人拋棄權利者後,歸次順序受益人 十:委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即為所有權人 十一:先抵押後信託給貸款銀行,有無不妥? 十二:已信託之住宅是否屬於公益出租人,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十三:自益信託委託人終止後,辦理塗銷信託後再行辦理轉賣他人登記 十四:採信託方式的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地主土地之時點為受益人變更時 十五:信託契約已約定並經信託登記,應依其約定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共同終止 十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十七: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保護受益人利益而選任或約定 十八:代表公司股東將土地信託後,受託人再售予公司仍受公司法第59條之限制 十九:以房養老契約就委託人或繼承人可否終止信託宜於契約中明定 二十:以信託業為受託人,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規範與監督較有保障 二一:同一書面可以訂立數個信託契約 二二: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違反82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應處罰受託人 二三:政黨為信託後,得指示信託業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由信託業辦理 二四: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者,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至信託關係消滅,移轉土地不課徵土增稅 二五:信託關係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消滅該信託財產應歸屬於受益人 二六: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消滅事由,有約定歸屬權利人者,依其約定並非委託人遺囑 二七: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已繼受原地上權人契約各項權利義務不必與國產署換約 二八:受託人因執行信託事務就信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得對信託財產查封拍賣 二九:子女為受益人,自益信託的財產應計入家庭財產 三十:事務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應具有管理權 三一:信託關係後信託財產未移轉給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是為存續 三二:事務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 三三:受託人任務因其死亡而終了,應選任新受託人 三四:遺囑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與受託人,死亡時該不動產屬信託財產,非屬遺產,因不屬於遺產該遺贈無效 三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為合併後消滅而受影響
內政部函釋之實例 一:受託人死亡,信託財產查封中,債權人代位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 二:已預告登記不動產應先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再辦理信託登記 三: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為全體繼承人共有 四:89年修正前共有一筆耕地,修正後分別因繼承、拍賣、贈與及信託而移轉,已非原共有人,縱有部分共有人繼承取得不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終止信託關係,非保存行為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六:自益信託受益人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修法後以受益人死亡日為準 七:農舍信託後,應受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八: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瑕疵 九:由受託人申領區段徵收範圍內抵價地並為登記名義人 十:受託人興建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以信託取得財產方式辦理 十一:信託契約未約定各共同受益人之受益比例,按人數平均 十二:信託登記並附自書遺囑,信託契約條款如無不明確或不符信託要件,得准予受理 十三:信託關係未經終止前,遺囑執行人對信託財產尚無管理,不得由遺囑執行人終止信託 十四:抵押權人兼受託人「單獨」申請抵押權權利價值變更登記應附文件 十五:農舍受託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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