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會--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法律及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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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掌握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整體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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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黃偉政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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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6月25日星期二,AM9:00∼12:00 & PM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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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台北市館前路26號9樓A3教室 國際智庫會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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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費用:NT$
3000
元 |
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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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謝謝∼∼
社會大眾每天成立的買賣契約不計其數,惟大多數人對於買賣的法律關係都是片段的道聽塗說,似懂非懂,很難建立完整的法律架構,即便是不動產買賣係透過仲介及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完成交易,仍然時常發生糾紛,為避免訟累,每個人都有必要全面了解買賣法律關係。此外,因不動產買賣而衍生的優先購買權,教科書很少將相關法律及法院實務見解做全面整理分析,社會大眾實在很難深入認識,尤其如何判斷有無優先購買權,絕對是不動產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本課程將深入淺出,有系統地完整介紹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所涉及民法及土地法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期望學員能快速掌握整體法律概念並建立體系。
其實,生活中,每個人每天都會成立無數契約,其中絕大多數是買賣契約,交易之標的小至一瓶水大至一棟房屋,幾乎時時刻刻都在發生買賣關係。但因民法對於買賣法律關係所設計的法條,既繁雜又抽象,即便是法律系科班學生,也不容易搞懂,遑論一般社會大眾,若是尚有優先購買權的考慮,更顯複雜。尤其不動產交易相關從業人員,所涉及交易金額動輒數千萬元,更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課程內容: 6/25(二)上午 壹、買賣契約之法律及實務解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生效應具備之要件 二、買賣契約之效力→債編總論之共通規定 (一)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效力: 1.給付不能 2.不完全給付 3.給付遲延。 (二)債務不履行之歸責事由: 1.故意 2.過失 3.事變。 (三)雙務契約之共通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3.危險負擔。 (四)契約之確保: 1.定金 2.違約金。 (五)契約之解除: 1.解除權之發生 2.契約解除後之效力。 三、債編各論(買賣專節)之特別規定 (一)對出賣人之效力: 1.出賣人之給付義務=買受人之權利。 2.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1)權利瑕疵擔保:譬如出賣之房屋有抵押權、租賃權等。 ヾ成立要件。 ゝ效力: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物之瑕疵擔保:譬如凶宅、海砂屋、坪數不足等: ヾ成立要件。 ゝ效力: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約顯失公平者 僅得請求減價。 (二)對買受人之效力: 1.給付價金之義務=出賣人之權利。 2.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四、對買賣雙方之效力 (一)危險負擔之移轉時期 (二)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關係
6/25(二)下午 貳、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及實務 一、優先購買權之概念 (一)優先購買權之意義 (二)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請求權說或形成權說 (三)優先購買權之種類→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可否對抗第三人之問題) 二、法定優先購買權之類型、效力及相關法院實務見解 (一)共有土地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34-1) (二)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之權(民法§824) (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4) (四)耕地出賣時承租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7) (五)國產署標售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繼承人等依序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73-1) (六)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之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之優先承 買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 (七)被徵收之土地經使用後管理機關標售時之優先購買權(土地徵收條例§59) (八)古蹟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主管機關之優先購買權 (文化資產保存法§32) 三、各種優先購買權競合時的優先順序 四、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私人買賣→以存證信函行使形成權 (二)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以申請函主張 (三)法院拍賣→以聲明狀主張 (四)優先購買權之爭議→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有何不同效力? 應如何主張權利?應對何人起訴?訴之聲明應如何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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