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會--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法律及實務解析

★快速掌握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整體概念!!
講師: 黃偉政老師
上課時間: 6月25日星期二,AM9:00∼12:00 & PM1:30∼4:30
上課地點: 台北市館前路26號9樓A3教室 國際智庫會議中心
研習費用:NT$ 3000
課程大綱:
  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謝謝∼∼

社會大眾每天成立的買賣契約不計其數,惟大多數人對於買賣的法律關係都是片段的道聽塗說,似懂非懂,很難建立完整的法律架構,即便是不動產買賣係透過仲介及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完成交易,仍然時常發生糾紛,為避免訟累,每個人都有必要全面了解買賣法律關係。此外,因不動產買賣而衍生的優先購買權,教科書很少將相關法律及法院實務見解做全面整理分析,社會大眾實在很難深入認識,尤其如何判斷有無優先購買權,絕對是不動產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本課程將深入淺出,有系統地完整介紹不動產買賣與優先購買權,所涉及民法及土地法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期望學員能快速掌握整體法律概念並建立體系。

其實,生活中,每個人每天都會成立無數契約,其中絕大多數是買賣契約,交易之標的小至一瓶水大至一棟房屋,幾乎時時刻刻都在發生買賣關係。但因民法對於買賣法律關係所設計的法條,既繁雜又抽象,即便是法律系科班學生,也不容易搞懂,遑論一般社會大眾,若是尚有優先購買權的考慮,更顯複雜。尤其不動產交易相關從業人員,所涉及交易金額動輒數千萬元,更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課程內容:
6/25(二)上午
壹、買賣契約之法律及實務解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生效應具備之要件
 二、買賣契約之效力→債編總論之共通規定
  (一)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效力:
   1.給付不能
   2.不完全給付
   3.給付遲延。
  (二)債務不履行之歸責事由:
   1.故意
   2.過失
   3.事變。
  (三)雙務契約之共通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3.危險負擔。
  (四)契約之確保:
   1.定金
   2.違約金。
  (五)契約之解除:
   1.解除權之發生
   2.契約解除後之效力。
 三、債編各論(買賣專節)之特別規定
  (一)對出賣人之效力:
   1.出賣人之給付義務=買受人之權利。
   2.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1)權利瑕疵擔保:譬如出賣之房屋有抵押權、租賃權等。
     ヾ成立要件。
     ゝ效力: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物之瑕疵擔保:譬如凶宅、海砂屋、坪數不足等:
     ヾ成立要件。
     ゝ效力: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約顯失公平者
      僅得請求減價。
  (二)對買受人之效力:
   1.給付價金之義務=出賣人之權利。
   2.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四、對買賣雙方之效力
  (一)危險負擔之移轉時期
  (二)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關係

6/25(二)下午
貳、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及實務
 一、優先購買權之概念
  (一)優先購買權之意義
  (二)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請求權說或形成權說
  (三)優先購買權之種類→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可否對抗第三人之問題)
 二、法定優先購買權之類型、效力及相關法院實務見解
  (一)共有土地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34-1)
  (二)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之權(民法§824)
  (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4)
  (四)耕地出賣時承租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7)
  (五)國產署標售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繼承人等依序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73-1)
  (六)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之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之優先承
    買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
  (七)被徵收之土地經使用後管理機關標售時之優先購買權(土地徵收條例§59)
  (八)古蹟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主管機關之優先購買權
    (文化資產保存法§32)
 三、各種優先購買權競合時的優先順序
 四、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私人買賣→以存證信函行使形成權
  (二)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以申請函主張
  (三)法院拍賣→以聲明狀主張
  (四)優先購買權之爭議→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有何不同效力?
    應如何主張權利?應對何人起訴?訴之聲明應如何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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