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不動產物權關鍵實務

★本課程全面針對時效與不動產權利的關係做全面解說,職場不可缺!
講師: 古美和老師
上課時間: 10月30日起,每週三晚上6:50∼9:40上課,共3堂課
上課地點:
研習費用:NT$ 4500
課程大綱:
  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報名實體教室上課人數達開課標準,即加開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上課日期:10/30.11/13.11/20

您知道不動產的所有權、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可以因為占有他人土地經一定時間而登記取得,無須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也無須由其會同辦理嗎?在土地價值高漲的臺灣社會,無任何土地權利之人,只須繼續以一定狀態占有他人之物,經過法定期間即取得其所有權,或繼續以一定狀態行使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經過法定期間也能取得該權利。為能熟悉相關法律要件及申辦登記之行政楣角,本班精英講師精闢解析,職場不可缺!

依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等規定,任何人經由10年或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可請求登記為權利人。本班從時效取得不動產物權請求權成立要件談起,解析時效完成請求取得不動產物權要件,並說明地政機關受理時效取得物權登記之審查要項,研習本課程,一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課綱內容:
 一、時效請求權成立要件
  (一)占有目的是否符合各項物權內涵
  (二)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請求權有無正當權源
 二、時效完成請求取得不動產物權要件
  (一)申請登記時應成就之基本條件
  (二)占有是否不違反使用管制法令之認定
  (三)取得時效是否中斷之認定
  (四)非法人團體不具備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
  (五)當事人就共有土地提起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訴,
    僅須以否認其主張之共有人為被告即足
  (六)爭議性質屬私權事項,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七)無權占有之認定情形
  (八)公用地役關係
 三、地政機關受理時效取得物權登記之審查要項
  (一)時效完成要件之檢核關鍵
  (二)占有範圍及佔有期間之事實審查
  (三)拆屋還地訴訟不影響占有人之時效取得申請權利
  (四)因時效取得申請複丈時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惟相關之審查留待申辦登記時一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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