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會--時效取得不動產物權關鍵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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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全面針對時效與不動產權利的關係做全面解說,職場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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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古美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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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6月12日週四,AM9:00∼12:00 & PM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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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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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費用:NT$
3400
元 |
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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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報名實體教室上課人數達開課標準,即加開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您知道不動產的所有權、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可以因為占有他人土地經一定時間而登記取得,無須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也無須由其會同辦理嗎?在土地價值高漲的臺灣社會,無任何土地權利之人,只須繼續以一定狀態占有他人之不動產,經過法定期間便可取得其所有權;另繼續以一定狀態行使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經過法定期間也能取得該權利。為能熟悉相關法律要件及申辦登記之行政楣角,本班精英講師精闢解析,職場不可缺!
依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等規定,任何人經由10年或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可請求登記為權利人。本班從時效取得不動產物權請求權成立要件談起,解析時效完成請求取得不動產物權要件,並說明地政機關受理時效取得物權登記之審查要項,研習本課程,一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研習內容:
一、請求權成立及登記要件: 1.占有目的是否符合請求取得之物權權能 2.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請求權有無正當權源 3.申請物權登記時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4.占有目的不得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5.取得時效是否中斷之認定原則 6.公用地役關係與時效不動產役權之分別 二、地政機關受理時效取得物權之審查作業: 1.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等審查要項 2.因時效取得應先申請不動產複丈,地政機關之測量作業規定 3.申請時效取得關於占有之範圍、期間及事實等法規審查 4.時效取得申請案與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間爭議處理原則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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