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習會--115年遺贈稅實務新修:擬制遺產與配偶請求權實例解析
|
|
|
★當「兩年內贈與」不再是節稅萬靈丹:看懂 115 年遺贈稅法大改制,精準守護家族資產的最後一哩路!
|
| 講師:
黃振國總經理
•
|
| 上課時間:
3月5日星期四,AM9:00∼12:00
|
| 上課地點:
|
| 研習費用:NT$
1800
元 |
| 課程大綱: |
| |
目前為線上及實體教室併行開課,報名實體教室上課人數達開課標準,即加開實體教室上課,謝謝∼∼
🎯遺贈稅法迎來重大翻修,過去的節稅慣例即將失靈!115 年新制不僅重新定義了「擬制遺產」的課稅及納稅義務人,更徹底改變了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婚後現存財產計算基準。就兩年內贈與財產回歸併入婚後財產計算,您的資產佈局是否還能經得起國稅局的檢視? 本課程以最新修正的遺贈稅法為核心,從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意旨出發,結合財政部重要函釋,完整說明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在新制下的法律定位,並進一步解析遺贈稅法第6、15條、第17條之1等關鍵條文。且特別聚焦於「處理原則」的實務運作案例,深入剖析納稅義務人範圍的變動、擬制遺產併入課稅的納稅義務歸屬,以及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視為現存婚後財產的實際影響,協助學員在申報、核課與爭議處理上,建立可直接運用的判斷架構。同時,針對死亡後經法院判決始確定為遺產的申報期間與核課期間起算、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新制,以及滯納金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意涵,皆以實例方式說明,讓抽象的修法理由,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實務策略。這不只是一堂「知道新法」的課,而是一堂幫助你在新制上路後,敢判斷、會申報、能說服、懂風險的進階實務課程。
🌈研習內容: 🎯上午AM9:00∼12:00 ⭐一.民法1030-1之請求權規定與立法意旨,財政部重要函釋 二.遺贈稅法第15條擬制遺產立法意旨與憲法判決宣告違憲理由 三.遺贈稅法第17之1請求權扣除額之「現存婚後財產」範圍立法理由與憲法判決違憲 理由 四.新修正遺贈稅法第6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與遺贈稅法第15條併入遺產以受遺 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立法理由暨「處理原則」實例解析 五.新修正遺贈稅法17條之1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視為現存婚後財產與不得作為納稅義 務人履行給付義務財產立法理由暨「處理原則」實例解析 六.新修正遺贈稅法第23條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為其遺產之遺產稅申報期間 起算立法理由之核課期間實例解析 七.新修正遺贈稅法第30條分期繳、實物抵繳刪除30萬元限額,實物抵繳及多數決以存 款繳稅立法理由暨實例解析 八.新修正遺贈稅法第51條有關滯納金規定回歸稅捐稽證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0條 規定(申請回復原狀) 九.遺贈稅法115年修正重點 十.修法後「處理原則」適用重點
|